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宜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1歲民
      乙○○ 31歲民
      丙○○ 35歲民
      丁○○ 36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丙○○、丁○○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各處拘役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境
之規定,應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境罪處罰。爰審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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