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李蔓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施人夫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1臺灣銀行金門分行臺灣銀行金門分行90年9月12日250,000元0000000受款人: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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