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08號聲請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江興發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7月3日死亡, 江宛 諭為其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其提出遺產清冊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江興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6年7月3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其子女 江宛諭 、兄弟姊妹 江再發 皆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35號卷宗可稽,再據上開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亦均已死亡,被繼承人已無順位繼承人可為繼承。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江興發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已無適格之繼承人可為陳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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