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順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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