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順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順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