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聲請人壬○○(在美,地址不詳)聲請人辛○○同上聲請人丙○○同上聲請人己○○同上聲請人甲○○同上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子○○同上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丁○○(在南非,地址不詳)法定代理人壬○○同上聲請人戊○○同上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同上前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庚○○法定代理人壬○○被繼承人乙○○(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丁○○、戊○○為旅居南非之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 邱彼得 」為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聲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之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狀,並應經我國駐南非辦事處認證,若欲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亦需提出聲明人之授權書正本,並經我國駐南非辦事處認證。
二、聲明人甲○○之除戶謄本或身分、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三、聲明人辛○○、丙○○、己○○、甲○○為旅居美國之未成年人,應補列其母「子○○」為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聲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之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狀,並應經我國駐美國辦事處認證,若欲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亦需提出聲明人之授權書正本,並經我國駐美國辦事處認證。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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