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品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品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7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