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艿晏 被告 陳浚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温文昌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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