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翁媺麗
被告 何思妤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450號詐欺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思妤被訴詐欺等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5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誼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