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翁媺麗

被告 何思妤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450號詐欺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思妤被訴詐欺等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5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誼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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