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號之1,有原告
所提被告之戶籍謄本1件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本件前經本院於95年8月10日辯
論終結,惟被告始終未到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裁定再開辯論,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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