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16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5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第五庭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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