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8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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