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 鄧巧星 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