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7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9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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