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羽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85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羽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更正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謝羽囿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7年10月某日起至108年1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接連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9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行為並不可取;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與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有本院108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05號調解程序筆錄、108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04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暨 陳明 送達代收人狀、108年8月26日刑事陳報(一)狀、108年3月13日刑事陳報狀(本院108年度智易字第56號卷第63至69頁、第73頁)在卷可稽,雖尚未能與商標權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和解,然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及兼衡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已婚、家中有8、6歲之幼子需其扶養照顧(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01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犯本案過程中,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見偵卷第23頁),且屬於被告,然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時業已自行繳回並供警員扣案,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足參,是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慧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仿冒品名稱│數量│├──┼───────┼────┤│1│NIKE褲子│12件│├──┼───────┼────┤│2│NIKE( 喬丹 圖樣│11件│││)褲子││├──┼───────┼────┤│3│NIKE褲子│19件│├──┼───────┼────┤│4│ADIDAS褲子│59件│├──┼───────┼────┤│5│ADIDAS衣服│54件│├──┼───────┼────┤│6│PeppaPig內褲│102件│├──┼───────┼────┤│7│PeppaPig外套│6件│├──┼───────┼────┤│8│HelloKitty內│60件│││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