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林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參玖公克、零點零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共零點陸陸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附表編號3關於「111年度毒偵字第194號」之記載誤載為「111年度毒偵字第149號」應予更正)。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62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嗣經法務部○○○○○○○○陳報被告接受戒治執行已逾6個月,其成效經評估為合格,認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下稱新北檢)於112年4月28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上開案件中㈠於109年11月7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薇薇汽車旅館606號房內,為警方查扣得之米色粉末1包(淨重0.043公克,驗餘淨重0.039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透明晶體2包(毛重共0.67公克,取其中1件0.004公克檢驗,驗餘毛重共0.666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㈡於110年11月21日23時18分許,在當時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5樓居所,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扣得之米白色粉末1包(空包裝重0.27公克,驗餘淨重0.09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晶體1包(淨重0.2142公克,驗餘淨重0.1746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編號:DAA7784)、110年9月3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編號:DAA778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100667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1735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550號偵查卷第18、50-51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94號偵查卷第59頁),上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故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取樣檢驗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至於上述毒品包裝袋5個,因毒品殘渣難以析離,基於執行之便利及效益,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557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被告陳林賢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等解釋可資參照。另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被告陳林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分別為屬於違禁物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上開說明內容,均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檢察官黃筵銘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出處1白色透明結晶2包(共毛重0.67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編號:DAA7784)109年度毒偵字第7550號2米色粉末1包(淨重0.043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編號:DAA7785)109年度毒偵字第7550號3晶體1包(淨重0.2142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100667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49、2148號4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淨重0.09公克)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17350號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49、2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