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2月中旬、93年3月3日起至5月初期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6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