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建興
選任辯護人李振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建興
選任辯護人李振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