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建興

選任辯護人李振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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