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913號聲請人 涂羿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芯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部分移轉新臺幣20萬元屬一個新案,需另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發票地為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之本票原本1張。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