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3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蕭毓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1月24日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蕭毓欽業於100年7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院100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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