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0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雖以「幹你娘」、「幹你祖母」(台語)等穢語同時辱罵在場之二名法警,然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所處罰者,係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法益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雖有數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被當場侮辱,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並無侵害數個法益之情事,仍屬單純一罪。又其以「幹你娘」、「幹你祖母」(台語)等言詞辱罵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侮辱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均屬當次侮辱行為之接續行為,而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