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 王雅蕙 聲請人 林慧柔 相對人 張立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王雅蕙、林慧柔對於債務人張立彪、 林維宸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委任保證。
(四)清償日期:99年12月1日。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約定以柒萬貳仟元正為違約金。
(八)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整。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立彪、林維宸,1分之1。嗣債務人張立彪、林維宸於99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9年12月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張立彪及債務人林維宸於101年9月12日具狀陳報:此案件該為一樁詐騙集團,有計畫性在詐欺之利用放高利貸不給任何利息收據與合約副本,進而偷改合約文件及誘騙超低價逼迫把抵押品賤賣以達其低價進再高價轉以賺取更大差價空間案件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頂橋子││256-39│建│457│460/10000│││││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187│頂橋子頭256-39│住家用│第11層:│陽台:│全部││││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22.78│23.29││││├───────┤12層│合計:122.78││││○○○區○○○路││││││││1239號11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9194建號,面積:1232.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