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許菁燕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北極空調科│住友銅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38,912元│106年3月31日│AE0000000││││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業銀行 仁大 ││││││││ 徐定福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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