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0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惠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惠玉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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