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淦銘 代理人 吳斯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85年2月12日20,000元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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