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同時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依據法定當事人書狀格式補正應記載事
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