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恩葳 選任辯護人 郭釗偉 律師
葉智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恩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恩葳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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