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991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禮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