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94號聲請人統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村隆郎 代理人 孫正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3月17日│2,258,612元│CC0000000│││公司 李玉生 │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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