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盧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計付新臺
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二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
三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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