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33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   告  陳昱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333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上午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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