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劉俊清
被 告 黃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旗簡字第5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壹萬伍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資
料查詢單、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
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
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