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OOSASUJITRA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3號被告POOSASUJITR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毒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4月25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5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13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0.72公克),經鑑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鍾佩芳
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書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72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3號卷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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