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詠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1,347,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8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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