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孫曉芳 被告 郭慧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現由鈞院羈押中,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制性交、以強暴方式
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1年1月8日延長羈押2月並准予直系血親及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親屬接見、通信在案。
㈡被告所涉犯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參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串證之高度可能性,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雖坦承部分犯行,然其前於警詢、偵查中就被訴事實所述非無反覆,且部分所述亦與告訴人之指證及其他共同被告所為證述不符,非無矛盾隱瞞避重就輕之處,且被告本案被訴之罪名刑度既重,實有較高之勾串共犯、證人之動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本案公訴人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業經本院於111年2月17日審理期日訊問完畢,考量本案犯罪事實釐清、發展及現行訴訟狀況,認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已有降低,另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濟條件、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情,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本件訴追、執行之程序,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以新臺幣3萬元交保。然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對被告為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之必要,俾約束其行動並降低其潛逃之誘因,併予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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