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7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5、6、8、9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9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8、9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7月,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陳宏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5日│100年3月7日│100年3月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52號│第1513號│第15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40號│100年度易字第224號│100年度易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40號│100年度易字第224號│100年度易字第224號││決├────┼──────────┼──────────┼──────────┤││判決確│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更│同左│同左│││字第1024號(編號1至│││││7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9日│100年3月9日│100年3月2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43、520號│字第443、520號│字第443、5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決├────┼──────────┼──────────┼──────────┤││判決確│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更│同左│同左│││字第1024號(編號1至│││││7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3日│100年2月間某日│100年3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43、520號│第3488號│第2339、296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100年度易字第489號│100年度訴字第5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9月30日│101年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58號│100年度易字第489號│100年度訴字第540號││決├────┼──────────┼──────────┼──────────┤││判決確│100年7月11日│100年10月24日│101年3月20日│││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更│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1024號(編號1至│2565號│745號│││7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