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布魯樂谷 主題親水樂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