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刑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秉達
李佳晏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任秉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佳晏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任秉達、李佳晏為夫妻,2人基於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1年1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4月9日21時5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因李佳晏之父親即不知情之 李開章 提供其所有、位於南投縣○○鎮○○路○○○巷○弄○號3樓房屋供任秉達、李佳晏居住,任秉達、 李佳宴 遂提供該住處(李開章涉犯共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型態之賭博,以任秉達、李佳晏共有而附掛於上開地點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傳真機做為聯絡工具,使不特定人得以電話、傳真下注之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每週2、4、6由不特定之賭客在1至49之號碼中簽選號碼,用以核對香港特區政府於每週2、4、
6發行之六合彩開彩中獎號碼(01至49),及中獎號碼之組合數字(00至99)。每注之簽注金額至少為新臺幣(下同)40元,簽中2支號碼(即「港二星」)者可得57倍之彩金;簽中3支號碼(即「港三星」)者可得570倍之彩金;簽中
4支號碼(即「港四星」)者可得7500倍之彩金;「港特」可得36倍彩金若賭客下注港二星、港三星、港特之簽注金額達100元,將分別打7折、64折、75折而僅收取70元、64元、75元賭資;若賭客未能簽中,則未簽中之賭資悉數歸李佳晏、任秉達共同取得,以資營利。嗣於同年4月9日21時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因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任秉達、李佳晏共有而供其等共同經營上開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李佳晏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業
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任秉達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共5張附卷可查,另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李佳晏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被告任秉達固不否認知悉被告李佳晏有經營六合彩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經營六合彩犯行,辯稱:我只有幫被告李佳晏算錢等語。經查:被告任秉達曾於警詢中自承略以:我在10
1年12月在上開地點開始經營六合彩賭博,六合彩開獎日期是以香港每週2、4、6或禮拜天開出之六合彩號碼,共會開出六組號碼,由賭客打我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傳真機向我簽注,簽中2支號碼(即「港二星」)者可得57倍之彩金;簽中3支號碼(即「港三星」)者可得570倍之彩金;簽中
4支號碼(即「港四星」)者可得7500倍之彩金;「港特」可得36倍彩金若賭客下注港二星、港三星、港特之簽注金額達100元,將分別打7折、64折、75折而僅收取70元、64元、75元賭資;若賭客未能簽中,則未簽中之賭資悉數歸我所有,我負責幫被告李佳晏算牌支及金額等情,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佳晏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共5張附卷可查,另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秉達於警詢中供稱之前述分工情形確屬實在。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被告任秉達所供稱之經營模式,其既知悉被告李佳晏經營六合彩,竟仍與被告李佳晏分工,在其與被告李佳晏提供上開住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後,由其接受不特定人以電話、傳真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並負責計算下注金額等開獎、兌獎事宜,其顯就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一事,與被告李佳晏有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一部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其與被告李佳晏即應對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準此,被告任秉達辯稱只有算錢,沒有經營六合彩等語,委無足採。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
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前述南投縣○○鎮○○路○○○巷○弄○號3樓房屋本屬被告李佳晏之父親李開章供給被告任秉達、李佳晏居住之住宅,惟被告任秉達、李佳晏業已提供作為簽賭站據點,使不特定人得以電話、傳真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而聚集眾人之金錢,則上開等場所在實際上已失其純粹住宅之性質,而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本案賭博方式則以當期香港特區政府開出「六合彩」中獎號碼之偶然機率,決定金錢之勝負,而由被告等接受簽賭,復根據輸贏結果收取賭資或發放彩金,是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本
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舉動,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自101年12月某日起,至同年4月9日21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皆各基於一個犯意決定而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普通賭博犯行,其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部分,因其犯罪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屬前開學理上所稱具有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均論以包括一罪;而其等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與不特定賭客為普通賭博之行為,俱屬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之接續犯罪,亦屬單純一罪。
㈣被告2人各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
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等所犯上開3罪,應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本院審酌被告2人均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卻共同提供
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而聚眾簽賭財物並與賭客對賭,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之影響,且被告任秉達已曾於81年間因賭博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罰金1,500元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於本院卷內可稽,惟其等從事上述犯行之期間非長、獲利非多,犯後被告李佳晏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俱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人共有且供其
等犯本案所用,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參見偵卷第11頁、第15頁),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被告2人均供稱係供玩遊戲所用等語(參見同上卷頁),且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與被告2人所涉本案犯行有關,即不能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4臺│├──┼───────────────┼──┤│2│錄音機│3臺│├──┼───────────────┼──┤│3│計算機│3臺│├──┼───────────────┼──┤│4│福印章│1顆│├──┼───────────────┼──┤│5│福樂印章│1顆│├──┼───────────────┼──┤│6│六合彩簽賭單│50張│├──┼───────────────┼──┤│7│六合彩倍數表│2張│├──┼───────────────┼──┤│8│小型筆記型電腦│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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