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59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間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325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