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400號原告甲○○被告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依兩造間所簽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6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買賣標的物坐落於臺北縣永和市○○段○○○○號;建號為3870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市○○路○○○號6樓,是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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