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三、○一六││├───────┼─────────┼──────────────┤│送達郵資│三一一│原繳三九○元,退郵七九元│├───────┼─────────┼──────────────┤│測量費│一二、○○○││├───────┼─────────┼──────────────┤│差旅費│一、五○○││├───────┼─────────┼──────────────┤│本件送達郵資│一○二││├───────┼─────────┼──────────────┤│合計│一六、九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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