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46號抗告人 鄒文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鄒文獻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鄒文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原分定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應執行刑,應避免過重,以符比例、公平正義原則。請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予抗告人合理、公平之裁定,俾早日出監照顧年邁之父母等語。
三、惟查:個案裁量之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抗告人之家庭狀況,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是對原審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僅憑己見,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