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又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