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 薛毓萍
傅南勛 被上訴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下同)501,1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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