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林裕益訴訟代理人 李俊文 被告 舒鳴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8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舒鳴鳳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竊佔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8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為告訴人,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於105年9月1日當庭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李俊文以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