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原告 王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劉滿妹 、 胡徐秋唇 、 呂阿梅 、 何朝惠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