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原告 王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劉滿妹胡徐秋唇呂阿梅何朝惠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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