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