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60號原告薩摩亞商艾爾發國際有限公司ALPHAGROUPCORP.法定代理人 陳沅瑜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 律師
胡凱翔 律師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趙家輝
賴柏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其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