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件、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22日乙○榮丙95執字第6766號通知1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6766號拘票暨報告書1件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11月3日中檢惠執維95執助1481字第138733號函(含所附送達證書1件、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95年10月27日豐警真字第0950040759號拘提事項簡復便表、拘票暨報告書
1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24日北檢大弗95執助1493字第79762號函(含所附送達證書1件、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95年11月7日北縣警店刑字第0950049800號函、拘票暨報告書1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