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抗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七三三號
抗告人即自訴代理人乙○○被告甲○○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右列抗告人因自訴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甲○○間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右開案件自訴人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為其原審代理人,依法無權提起抗告,其竟以自訴人自居(見本審卷第七頁)於法容有未合,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