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4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4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42443號債權人春虹大地B區管理委員會
樓之3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3非訟代理人乙○○
樓之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聲請狀之簽章或委任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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